废气治理工程:包括工业有机废气治理、工业粉尘治理、恶臭异味气体处理、酸碱废气处理、脱硫脱硝工程、餐饮油烟处理工程。
VOC的危害及各国对VOC控制的法规继SO 、NO 和氟里昂后,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latile Or—ganic Compounds,以下简称VOC)废气的污染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又一焦点。
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指的是挥发性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,它包括烃类、芳烃类、醇类、醛类、酮类、酯类、胺类、有机酸等。其危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:(1)在阳光照射下,NO 与大气中的VOC发生光化学反应,生成臭氧、过氧硝基酰(PAN)、醛类等光化学烟雾,造成二次污染,刺激人的眼睛和呼吸系统,危害人的身体健康。如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中(几天或几星期),会对人造成生命危险。同时会危害农作物的生长,甚至导致农作物的死亡。美国洛杉矶、我国北京市燕山区和兰州市西固区等都曾出现过光化学污染。(2)大多数VOC有毒、有恶臭,会使人患积累性的呼吸道疾病。在高浓度突然作用下,有时会造成急性中毒,甚至死亡。有些VOC(如3,4一苯并芘、氯乙烯)能致癌;(3)大多数VOC都易燃易爆,在高浓度排放时易酿成火灾和爆炸。近年来由于VOC造成的火灾和爆炸时有发生。(4)部分VOC可破坏臭氧层。
所以,VOC已成为世界性的公害。发达国家和地区不断修改法律,一再降低VOC的排放浓度。1990年美国修订的《大气污染法》(NCAA)第一章中专门对引起光化学污染的主要成分和NOx进行了特殊规定。第三章中规定了189种VOC的排放标准。1991年,加拿大、欧共体成员国等23个缔约国正式签署了《长距离越境大气污染条约》,要求缔约国在2000年将VOC的排放量减少到1988年的7O%。1994年4月1日日本修订了《恶臭防止法》,规定了1O余种VOC的排放标准,1996年增加到53种,2002年增加到149种。1994年12月,EEC(欧洲经济共同体)建立了共同体内的VOC排放的统一标准,并要求未立法的国家限期立法。上述原因极大地促进了相关产业—VOC控制装置的发展。
1997年欧盟VOC控制装置的产值达到6.59亿美元,比1992年的3-26亿美元增加了一倍多。1997年美国仅燃烧/吸附装置的产值就已达到了12亿美元。1995年日本VOC控制装置的产值达到8亿美元。我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—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—1993也对十余种VOC的排放作出了规定,但由于是非强制标准,各地执行的情况有所不同,沿海经济发达的城市、旅游城市要明显